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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推廣活動室租用安排

 

  1. 圖書館推廣活動室只供舉行公眾參與的文化活動。
  2. 申請人只可於圖書館開放時間內,租用圖書館推廣活動室。
  3. 申請人每次必須最少連續租用兩小時。
  4.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格,並交回擬租用的推廣活動室所在的圖書館。
  5. 申請表格如資料不全或不正確,圖書館館長可拒絕有關申請。申請人須提供證明文件,例如社團或公司的註冊證明書、商業登記證、會章或公司組織章程細則(視何者適用而定),以供查核。
  6. 申請人最早可於活動舉行前三個月提出申請,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活動舉行前八星期提出申請。圖書館館長會於收妥有關文件後六至七星期內把申請結果通知申請人。
  7. 申請如獲圖書館館長接受,申請人最遲必須於活動舉行日期前七個工作天繳付全部租金,並遞交有關的牌照及許可證副本,以供圖書館存檔。
  8. 申請人須負責確保所有使用推廣活動室的人士均遵守香港公共圖書館推廣活動室租用條款。
  9. 申請人可在下表載列的香港公共圖書館索取申請表格。
  10. 香港公共圖書館對所有場地租用申請保留最終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