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規例》摘要
《圖書館規例》摘要
( 註:本摘要如與規例的全文版本有異,以全文版本為準。讀者可於任何一間香港公共圖書館索閱《圖書館規例》全文。)
- 「借用人」指圖書證或圖書館適用身份證的持有人。
- 任何人如欲將其內置晶片身份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份證,須填妥一份由圖書館館長供應的申請表格。
- 向圖書館借取的所有圖書館資料必須在借取當日後起計14天內交還圖書館。
- 如無其他讀者預約借閱,每項外借圖書館資料最多可以連續續借五次,每次由續借當日起計為期14天。
- 逾期歸還的外借圖書館資料和資料附件,每一項均須繳付罰款。成人圖書館每項資料或資料附件的逾期罰款為每天1.5元,青少年及兒童圖書館則為0.5元,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算。
- 借用人可外借最多10項圖書館資料及其附件或20本逾期期刋。
- 借用人不得將其圖書證或圖書館適用身份證借出或轉讓予其他人。
- 借用人如遺失其圖書證或圖書館適用身份證,須立即以書面向圖書館館長報失。
- 補領圖書證每次手續收費如下:
a. 18歲或以上的借用人為33元(包括「擔保人專用圖書證」);以及
b. 18歲以下的借用人為17元。 - 借用人如遺失其圖書館適用身份證,可申請將補領的內置晶片身份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份證,而有關申請無須繳費。
- 除非借用人已經以書面報失其圖書證或圖書館適用身份證,否則須對任何憑該證借取的圖書館資料負責。
- 圖書館資料的預約費用為每項3.3元(或領取資料當日的有效預約費用為準)。
- 圖書證或圖書館適用身份證可於香港公共圖書館轄下任何一間圖書館使用。
- 未滿12歲的人士,除非獲得圖書館館長准許,或有成年人陪同,否則不得進入或使用成人圖書館及其內的參考圖書館。
- 借用人在離開圖書館前,須確定其所借得的任何圖書館資料完整及沒有損壞。
- 圖書館資料如有遺失或遭受損壞,借用人須向政府繳付一筆圖書館館長認為重新添置該項資料所需的款項或重新添置包含該項資料在內的整套圖書館資料所需的款項。此外,政府亦可規定借用人繳付一筆數額為該款項的20%的附加費。
- 借用人可申請取消其圖書證或中止將其內置晶片身份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份證。
- 如申請人未滿18歲,須由家長(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作為擔保人。如家長(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因任何理由而未能作為擔保人,則須由一名成年的香港居民作為擔保人。擔保人須承擔申請人根據《圖書館規例》第21、27或28條招致的法律責任。
註:
借用人住址如有更改,須盡快以書面通知圖書館館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