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租用人須確保其本人、其僱員、其代理人及其許可進入推廣活動室的所有其他人士,均能遵守─ |
a. |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根據該條例而制定的一切規則、規例和所有附屬法例,以及圖書館規例; |
b. |
所有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和有關當局就租用場地及/或租用申請不時訂立的規定或規例;及 |
c. |
本租用條款。 |
2. |
租用人不得將推廣活動室或其任何部份轉讓或分租。 |
3. |
租用人一經發現有下列行為,其租用將會被取消: |
a. |
推廣活動室的用途與申請表上所註明的不符; |
b. |
更改所辦活動的性質; |
c. |
未經圖書館館長同意而擅自徵求贊助人;或 |
d. |
更改申請表所填報的有關人士或租用人。 |
由於上述行為而被取消租用資格,其租金將不予發還。 |
4. |
租用人如未經版權人同意,不得使用推廣活動室作公開演出或演奏有版權的戲劇或音樂作品,亦不得將有版權的講義或演詞公開講述,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版權。倘租用人在租用推廣活動室期內發生任何侵犯他人版權的行為而導致有人向香港政府或其僱員索償、採取法律行動、提出要求、或要求支付任何費用時,則租用人須負責向香港政府或其僱員賠償所有損失。 |
5. |
租用人必須為在租用期間在推廣活動室內舉行的任何娛樂節目領取任何成文法則所規定的一切牌照及許可證,並須遵守該等牌照及許可證所列的條款。 |
6. |
租用人如擬在活動舉行期間奏唱國歌,須遵守《國歌條例》(文件A405)的規定指引,詳情請瀏覽: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A405。有關國歌的標準曲譜及官方錄音請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頁: |
https://www.cmab.gov.hk/tc/issues/national_anthem_occasions.htm |
7. |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文件A401)及《區旗及區徽條例》(文件A602),租用人如欲於租用期間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或其圖案,必須按相關條例規定的規格製造及展示,並須事先以書面方式向副行政署長提出申請(電郵:flags&emblems@cso.gov.hk;傳真:2804 6552),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需要大約3至4個星期。詳情請瀏覽: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A401 (《國旗及國徽條例》)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A602 (《區旗及區徽條例》) |
8. |
租用人須確保其本人、其僱員、其代理人及其許可進入推廣活動室的所有其他人士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違反上述法律的行為和活動。 |
9. |
在租用期內,租用人、其僱員、其代理人及其許可進入推廣活動室的所有其他人士如有任何財物受損或遺失,不論基於任何原因,香港政府及其僱員概不負責;倘因上述的財物受損或遺失而導致有人向香港政府或其僱員索償、提出要求、採取法律行動、或提出訴訟、則租用人須負責向香港政府及其僱員賠償所有損失。 |
10. |
如有任何人(除執行公務的香港政府僱員外)在租用人所租用的推廣活動室內因任何意外事故以致死亡或受傷,或如有任何人因上述死亡或受傷事件而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以致有人向香港政府索償、提出要求、採取法律行動或提出訴訟,則該租用人須負責向香港政府賠償所有損失。 |
11. |
a. |
訂租申請獲批准後,租用人必須於活動舉行日期的7個工作天前繳交租金。 |
b. |
倘圖書館館長不接納租用人的訂租申請,則租用人將獲退還租金,但不會獲派發利息。 |
12. |
圖書館館長絕對有權隨時酌情關閉推廣活動室,或通知租用人,將獲覆實的訂租取消。遇有上述關閉推廣活動室或取消訂租情況發生時,租用人就已取消的訂租所繳付的租金,或被香港政府所扣存的款項,將會獲得發還,但不會獲派發利息。至於租用人因場地關閉或訂租取消而引起的損失,香港政府概不負責。 |
13. |
除非獲得圖書館館長書面許可,否則不得更改已覆實之租用日期及時間。 |
14. |
a. |
倘在租用期內,所租用的推廣活動室內有任何部分的財物遭損毀、破壞、竊取或移走,則租用人於接獲圖書館館長的通知時,須付還修理或更換費用。 |
b. |
圖書館內的一切儀器、用具、固定裝置、機器或設備,經租用人或其代理人使用後,必須在圖書館館長認為完全清潔、良好及運作正常的狀況下歸還。 |
c. |
租用人如事先未經圖書館館長許可,不得容許任何種類的電器用具或裝置接駁於圖書館現有的電器裝置上或與圖書館現有電器一同使用。 |
d. |
租用人如事先未經圖書館館長許可,不得把任何膠水、膠紙、膠水紙、釘、尖釘、平頭釘或任何其他物品附加於推廣活動室任何牆壁及地板上或任何固定裝置或傢具上。 |
15. |
租用人如事先未經圖書館館長同意,不得改動推廣活動室內的設施,包括座位編排。 |
16. |
任何人士如違反本租用條款、喧嘩吵鬧、不守秩序、或做出令人討厭的行為,則圖書館館長絕對有權酌情決定禁止或阻延其進入推廣活動室,更可隨時命令其離開該推廣活動室。 |
17. |
在活動舉行期間,租用人、其僱員、其代理人及其許可進入推廣活動室的所有其他人士均不得進行任何活動而導致煽動觀眾作出引致秩序混亂的行為或導致危害觀眾的安全。租用人亦不得容許任何人士,不論基於惡意或無事實根據的指稱與否,作出相當可能會鼓動他人憎恨或害怕任何人士的行為,亦不得展示具相同目的的任何物品。 |
18. |
如圖書館館長認為租用人、其僱員或其代理人所帶進推廣活動室或圖書館的任何物品有危險性或會滋擾或妨礙他人,則可命令租用人將之移離該推廣活動室或圖書館,而租用人須立刻移走這些物品。 |
19. |
a. |
租用人不得容許任何人士將花飾或其他物品放置於通道的任何地方。 |
b. |
租用人必須於租用期滿時將他放置於推廣活動室內的所有花飾及其他物品移走。 |
c. |
租用人如事先未經圖書館館長批准,不得容許任何人士在推廣活動室內展示任何旗幟及其他類似的裝飾物。 |
20. |
租用人須設法保持推廣活動室內的所有通道及出口經常暢通無阻。 |
21. |
a. |
租用人必須事先獲得圖書館館長書面同意,方可聘請飲食服務承辦商在推廣活動室內提供飲食服務。 |
b. |
租用人如事先未經圖書館館長書面同意,不得容許任何人將任何食品、飲品或禮物派發給在推廣活動室的觀眾或市民;即使租用人已獲得上述書面同意,如租用人違反或未能遵守圖書館館長就派發食品、飲品或禮物所訂定的任何條件,則圖書館館長可撤回上述書面同意。 |
c. |
租用人及其僱員或其代理人如事先未經圖書館館長書面同意,不得在推廣活動室內向任何人士收取費用或進行金錢交易。 |
22. |
租用人如因推廣活動室內的空氣調節、燈光、音響或放映設備不足、沒有供應或發生故障而遭受任何損害或損失,香港政府概不須負責。 |
23. |
租用人不得准許任何人士在推廣活動室的任何部分吸煙或使用煙火。 |
24. |
租用人不得容許任何聲音,特別是操作音響設備時所發的聲音,對使用圖書館其他設施的人士造成騷擾。如經圖書館館長發出警告後,仍有騷擾,圖書館館長可即時終止推廣活動室的租用,而無須賠償。 |
25. |
租用人如未經圖書館館長同意,不得將額外的傢具或設備帶進推廣活動室內。 |
26. |
a. |
租用期滿後,租用人須立即騰出推廣活動室,並將其帶進活動室的所有財物搬離。 |
b. |
在租用完畢後,假如在推廣活動室發現租用人或其他人士留下任何財物,圖書館館長可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方法將該等財物移走及貯存。租用人或上述其他人士必須在接獲通知時,向該圖書館館長付還遷移及貯存該等財物所需的費用。 |
c. |
倘租用人或有關人士沒有將上述財物移走,而且在上述財物最初被發現之日起計三個月內仍未付還遷移及貯存該等財物的費用,圖書館館長則絕對有權酌情決定將該等財物出售,並以所得款項支付移走、貯存及出售該等財物的費用,並將餘款撥作香港政府收入。 |
27. |
倘租用人未能遵守或履行本租用條款內任何一項規定,圖書館館長則可取消任何已覆實的訂租申請並終止推廣活動室的租用,而無須給予通知。 |